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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名,但收养孤儿、残疾未成年人的除外。 查看详情 >>
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之日起成立,自登记解除之日起解除。 查看详情 >>
自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。如果收养关系解除的,且养子女此时仍为未成年人的,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;如养子女已成年的,则由生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商确定。 查看详情 >>
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。但因养父母虐待、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。 查看详情 >>
在其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未作出明确表示的,视为放弃。 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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